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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2015-05
 
水浸纸质档案的应急抢救
点击量:4688
受灾后的档案需要得到迅速而正确的抢救,抢救方法应根据当时具备的物资、设备等条件,合理选用适当的抢救方法,以防止档案继续受损。
05
2015-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点击量:4104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23
2015-04
 
档案工作行业标准目录
点击量:5044

序号

标 准 号

标 准 名 称

批准时间

实施时间

1

DA/T 1-2000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2000/12/06

2000/01/01

2

DA/T 2-1992

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

1992/07/20

1992/10/20

3

DA/T 3-1992

档案馆指南编制规范

1992/07/20

1992/10/20

4

DA/T 4-1992

缩微摄影技术在16mm卷片上拍摄档案的规定

1992/07/20

1992/10/20

5

DA/T 5-1992

缩微摄影技术 在A6平片上拍摄档案的规定

1992/07/20

1992/10/20

6

DA/T 6-1992

档案装具

1992/07/20

1992/10/20

7

DA/T 7-1992

直列式档案密集架

1992/07/20

1992/10/20

8

DA/T 8-1994

明清档案著录细则

1995/06/12

1995/10/01

9

DA/T 9-1994

明清档案档号编制规则

1995/06/12

1995/10/01

10

DA/T 10-1994

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

1995/06/12

1995/10/01

11

DA/T 11-1994

文件用纸耐久性测试法

1995/06/12

1995/10/01

12

DA/T 12-1994

全宗卷规范

1995/06/12

1995/10/01

13

DA/T 13-1994

档号编制规则

1995/06/12

1995/10/01

14

DA/T 14-1994

全宗指南编制规范

1995/06/12

1995/10/01

15

DA/T 15-1995

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1996/03/01

1996/10/01

16

DA/T 16-1995

档案字迹材料耐久性测试法

1996/03/01

1996/10/01

17

DA/T 17.1-1995

革命历史档案著录细则

1996/03/01

1996/10/01

DA/T 17.2-1995

革命历史资料著录细则

1996/03/01

1996/10/01

DA/T 17.3-1995

革命历史档案资料主题标引规则

1996/03/01

1996/10/01

DA/T 17.4-1995

革命历史档案资料分类标引规则

1996/03/01

1996/10/01

DA/T 17.5-1995

革命历史档案机读目录软磁盘数据交换格式

1996/03/01

1999/10/01

18

DA/T 18-1999

档案著录规则

1999/05/31

1999/12/01

19

DA/T 19-1999

档案主题标引规则

1999/05/31

1999/12/01

20

DA/T 20.1-1999

民国档案目录中心数据采集标准 民国档案著录细则

1999/05/31

1999/12/01

DA/T 20.2-1999

民国档案主题标引细则

1999/05/31

1999/12/01

DA/T 20.3-1999

民国档案分类标引细则

1999/05/31

1999/12/01

DA/T 20.4-1999

民国档案机读目录软磁盘数据交换格式

1999/05/31

1999/12/01

21

DA/T 21-1999

档案缩微品保管规范

1999/05/31

1999/12/01

22

DA/T 22-2000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2000/12/06

2001/01/01

23

DA/T 23-2000

地质资料档案著录细则

2000/12/06

2001/01/01

24

DA/T 24-2000

无酸档案卷皮卷盒用纸及纸板

2000/12/06

2001/01/01

25

DA/T 25-2000

档案修裱技术规范

2000/12/06

2001/01/01

26

DA/T 26-2000

挥发性档案防霉剂防霉效果测定法

2000/12/06

2001/01/01

27

DA/T 27-2000

档案防虫剂防虫效果测定法

2000/12/06

2001/01/01

28

JGJ 25-2000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与建设部联合修改颁发的强制性行标)

2000/03/10

2000/06/01

29

DA/T 28-200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2002/11/29

2003/04/01

30

DA/T 29-2002

档案缩微品制作记录格式和要求

2002/11/29

2003/04/01

31

DA/T 30-2002

满文档案著录名词与术语汉译规则

2002/11/29

2003/04/01

32

DA/T 31-2005

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

2005/04/30

2005/09/01

33

DA/T 32-2005

公务电子邮件归档与管理规则

2005/04/30

2005/09/01

34

DA/T 33-2005

明清档案目录中心数据采集标准
明清档案机读目录数据交换格式

2005/04/30

2005/09/01

35

DA/T 34-2005

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规范

2005/8/30

2005/10/01

 36

DA/T 35-2007

档案虫霉防治一般规则(下载

2007/06/06

2007/07/01

 37

DA/T 36-2007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下载

2007/06/06

200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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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015-04
 
数字档案馆的分类
点击量:5082

  数字档案馆的出现仅短短几年时间,根据目前国内外的有关情况以及发展趋势,我们大致可以将数字档案馆分为以下几种:
  (一)按照层次级别分,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数字档案馆。
  (二)按照管理内容分,有综合数字档案馆、专业行业数字档案馆以及专门、专题数字档案馆。
  (三)按照管理部门的性质分,数字档案馆可以分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甚至个人数字档案馆。 以上各类数字档案馆可以相互组合,形成特定的数字档案馆。

  数字档案馆的概念及含义
  数字档案馆(Digital  Archives)是档案界近年提出的新概念。由于形成时间较短,暂时还没有取得统一的认识和提法。综合目前的各种表述,可以将数字档案馆的概念完整地表述如下:数字档案馆是一个数字化的信息系统,并以网络方式相连接和提供利用。实际上就是运用当代信息技术,对数字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管理,以网络化方式相联接和提供利用,实现资源共享的信息系统。综合各种表述,可以将数字档案馆的概念完整地表述如下:数字档案馆是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普遍应用基础上,利用数字化手段,以综合档案信息资源为处理核心,对数字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管理,通过高速宽带通信网络设施相连接和提供利用,实现资源共享的超大规模、分布式数字信息系统。
  以“有序的信息空间和开放的信息环境”为特征的完整意义上的数字档案馆,不是封闭的档案馆信息网络,而是包含在办公自动化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和管理系统、公共信息数据管理系统等更为广阔的大系统中的组成部分。它是由分布式文件、档案数字资源构成的具有强大服务功能的跨机构、跨地域的信息系统,将是继“数字图书馆”之后,在因特网上扮演重要角色的又一种知识网络,属于国家数字信息基础工程。
  数字档案馆不仅仅是馆藏档案的数字化,也不只是停留在整个档案工作业务流程的计算机化,而是代表了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的整体处理模式,涉及到一系列标准规范与法规的制定和推行、软/硬件基础设施构建、应用系统开发、数字资源建设、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内容,是一个与软件工程、网络工程、计算机工程、信息组织工程等有着密切联系的系统工程。
  “数字档案馆”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数字档案馆是指存储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信息空间,是一个由众多档案资源库群、档案信息资源处理中心、档案用户群构成的数字档案馆群体。
  狭义的数字档案馆指其中的个体档案馆,其含义除了馆藏档案数字化的工作外,还涉及档案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检索、传递、保管、保护、利用、鉴定、统计等全过程,代表的是一种信息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构建(包括软、硬件系统的设计和组织实体的建立)。它包括:
  1.接收应归档的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并对立档单位的电子文件工作流程实施在线监督和控制,以及时获取电子文件,防止重要文件的流失;
  2.将现有馆藏档案数字化,实现数字化档案资源在网上的发布和传递;
  3.支持对馆藏各种档案实体的自动化管理;
  4.支持以网络连接行业、政府信息资源库及不同档案馆的数字化馆藏,能够提供分散于不同地区的档案信息资源,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5.组织对数据的有效访问和查询,使用户可以通过网络对数字化档案信息(包括目录、索引和全文)进行查阅。

14
2015-04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点击量:445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归档文件整理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归档文件

  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

  2.2 归档文件整理

  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2.3 件

  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 ,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可为一件。

  3 整理原则

  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4 质量要求

  4.1 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退变的文件应予复制。

  4.2 整理归档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5 整理方法

  5.1 装订

  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装订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来文与复文作为一件时,复文在前,来文在后。

  5.2 分类

  归档文件可以采用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或保管期限-年度-机构(问题)等方法进行分类。同一全宗应保持分类方案的稳定。

  5.2.1 按年度分类

  将文件按其形成年度分类。

  5.2.2 按保管期限分类

  将文件按划定的保管期限分类。

  5.2.3 按机构(问题)分类

  将文件按其形成或承办机构(问题)分类(本项可以视情况予以取舍)。

  5.3 排列

  归档文件应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事由结合时间、重要程度等排列。会议文件、统计报表等成套性文件可集中排列。

  5.4 编号

  归档文件应依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逐件编号,在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并填写相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件号等必备项,并可设置机构(问题)等选择项。(见图a1。图示中“*”号栏为选择项,不选用时无须设置。以下同)。

  5.4.1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5.4.2 年度:文件形成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公元纪年,如1978。

  5.4.3 保管期限:归档文件保管期限的简称或代码。

  5.4.4 件号:文件的排列顺序号。

  件号包括室编件号和馆编件号,分别在归档文件整理和档案移交进馆时编制。室编件号的编制方法为: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文件排列顺序从"1"开始标注。馆编件号按进馆要求标注。

  5.4.5 机构(问题):作为分类方案类目的机构(问题)名称或规范化简称。

  5.5 编目

  归档文件应依据分类方案和室编件号顺序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5.5.1 归档文件应逐件编目。来文与复文作为一件时,只对复文进行编目。归档文件目录设置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等项目。

  5.5.1.1 件号:填写室编件号。

  5.5.1.2 责任者: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

  5.5.1.3 文号:文件的发文字号。

  5.5.1.4 题名:文件标题。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规范的,可自拟标题,外加“[ ]”号。

  5.5.1.5 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日,如19990909。

  5.5.1.6 页数:每一件归档文件的页数。文件中有图文的页面为一页。

  5.5.1.7 备注:注释文件需说明的情况。

  5.5.2 归档文件目录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宽为297mm×210mm)。

  5.5.3 归档文件目录应装订成册并编制封面。归档文件目录封面可以视需要设置全宗名称、年度、保管期限、机构(问题)等项目(见图a3)。其中全宗名称即立档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5.6 装盒

  将归档文件按室编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及备考表项目。

  5.6.1 档案盒

  5.6.1.1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档案盒的外形尺寸为310mm×220mm(长×宽),盒脊厚度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为20mm、30mm、40mm等。(见图a4(a))。

  5.6.1.2 档案盒应根据摆放方式的不同,在盒脊或底边设置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起止件号、盒号等必备项,并可设置机构(问题)等选择项。其中,起止件号填写盒内第一件文件和最后一件文件的件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进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5.6.1.3 档案盒应采用无酸纸制作。

  5.6.2 备考表

  备考表置于盒内文件之后,项目包括盒内文件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见图a5)。

  5.6.2.1 盒内文件情况说明:填写盒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5.6.2.2 整理人:负责整理归档文件的人员姓名。

  5.6.2.3 检查人:负责检查归档文件整理质量的人员姓名。

  5.6.2.4 日期:归档文件整理完毕的日期。

09
2015-04
 
档案定义及其分析
点击量:4550
  档案定义及其分析
  所谓定义,是揭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本质的较为简短而明确的命题。在具体操作上,给某一事物下定 义,则是对于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定义的规则有:(1)应 相称,即定义概念和被定义概念的外延相等;(2)不应循环;(3)一般不应是否定判断;(4)应清楚确 切。对于档案的定义,有一个认识不断深入的过程,随着研究的深入,档案的定义将越来越接近于其本质 ,表述也将越来越简洁而明确。
  我们在对档案的基本特性进行分析后,可对档案定义如下:
  档案是将社会活动中直接产生形成的记录材料,经挑选并集中保存起来作为历史记载、知识积累,以 备查考的记忆工具。
  1、档案的形成主体。
  档案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档案的形成主体应该是社会中的个人和组织。人的档案行为是人与自然 界其他生物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它是人类脱离完全野蛮状态而发展起来的特征,是人类文明的表现, 也是人的社会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人类具有将活动中产生和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材料积聚起来以备查 考的能力。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其社会性的表现之一,是人从一出生便生活在档案之中,如人出生时会产 生出生证明,据此上户口,形成户籍档案,上学后,会产生和形成学籍档案,工作后会形成人事档案,成 家后会有家庭档案,在工作中会形成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同样,社会中的组织也是如此。“认真说起来 ,没有文字记载,就没有历史,也就没有文明”。(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 第30页)没有档案,社会中的人和组织不仅会失去了身份和归宿,被社会边缘化,游离于人类的社会生活 之外,更由于缺乏对前人经验教训的研究总结,也失去了文明进步的动力,只能在周而复始的生活中轮回 。因此,档案应是人类的一种普遍行为。这是因为“案卷的保存适合于一个人类生而固有的需要,这种需 要虽然为无知者所轻视,但是永远不能把它压制下去。”(转引自布伦内克《档案学》卷首语)当然,造 物主也会留下一些原始记录物,可以帮助我们读出一些历史信息,如动物的化石、树木的年轮等,但这些 不是人类活动的产物,而不能被视之为档案。
  2、档案的形成领域。
  档案是人的活动的产物,必然产生于人的活动领域之内,而人是社会性的动物,档案的产生和形成的 领域只能是社会生活领域。梁启超先生曾曰:“人类为生存而活动,亦为活动而生存。活动休止,则人道 或几乎息矣。凡活动,以能活动者为体,以所活动者为相。史也者,综合彼此参与活动这种种体与其活动 所表现之种种相,而成一有结构的叙述者也。是故非活动的事项,例如天象、地形等属于自然界现象者, 皆非史的范围。”(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在社会生活中 ,每个人都生活在一定社会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中,无时无刻都在接受一定社会文化的教化和薰陶,因 此他们的思想、感情、性格、行为等,总是带有一定社会文化的模式特征。人的许多活动不能仅仅被看着 是个人的活动,而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具体表象。单个的人和组织在活动中所产生和形成的原始记录材料都 有可能具有社会意义,而成为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3、档案具有保存价值
  所谓保存价值,是对人类社会具有进步意义。人或社会组织在社会活动中会产生许多原始记录材料, 但并非都具有保存价值,而被作为档案保存。档案的留存是以知识积累为前提的,不具备人类知识增殖的 原始记录材料,均不被视为档案。即梁启超先生所言:“史者何?记述人类社会赓续活动之体相,校其总 成绩,求得因果关系,以为现代一般人活动之资鉴者也。”(同上)他还说:“史迹也者,无论为一个人 独力所造,或一般人协力所造,要之必以社会为范围,必其活动力之运用贯注能影响及于全社会,最少亦 及于社会之一部,然后足以当史之成分。质言之,则史也者,人类全体或大多数之共业所构成,故其性质 非单独的而社会的也。”(第2页)在人类社会活动中也会产生和形成大量在空间上表现为孤立、局部,在 时间上表现为偶然、断灭的原始记录材料,则不具备档案的保存价值。档案的保存价值,具体地说,应该 在空际上具有周遍性,在时际上具有连续性。是以时间为经,以空间为纬,而构成的社会记忆网络。
  4、档案是动态的复合概念
  人类社会生活是一条川流不息的长河,档案就是这条长河中激起的浪花,只要人类社会生活不停止, 档案就会不断的产生和形成,并长久地发挥作用。同时,档案是对某一社会群体活动材料的汇集,实际上 是将个体的、零乱的经验和知识有意识地汇集成“集体的记忆”,档案因此具有群体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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