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更好地建设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丰富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发挥档案馆的公共服务功能,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 《办法》共22条,在《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市的实际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在档案收集工作的职责。二是明确了档案接收、征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三是对重大活动、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企业破产或转制中档案的移交作出明确规定。四是缩短了各单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时限。《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属于市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市档案馆移交;属于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5年即向同级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五是依法保护向档案馆捐赠档案者的优先使用权和隐私保护权。《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有优先使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开放的内容提出限制使用意见,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六是明确了对不依法移交档案的单位进行处理的法律责任,《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综合档案馆按照有关规定接收档案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依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为制定好《办法》,重庆市档案局在起草过程中充分贯彻开门立法精神,广泛征求了各级档案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意见,邀请法律、档案、政府法制工作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