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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2023-10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管理办法,合肥工程档案管理企业 鸿博档案管理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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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三)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四)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2)进行全面自检。

第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第十七条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十九条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二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其他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06
2023-10
 
档案知识:如何应对企业档案管理过程中挑战,合肥鸿博档案管理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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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筹建过程中,会形成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图表、文字等记录,这些档案主要包括经营销售、财务管理、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档案,是企业进行生产活动的主要凭证。但是,现在部分企业的档案管理仍旧存在很多问题,这些企业内部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方式给企业档案开发造成的影响非常严重,因此,针对这种情况,企业要提高档案管理规范性、系统性,以提升档案管理的水平。

1 企业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

1.1 企业档案部门地位弱化

现在很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存在不重视档案管理工作的情况,对档案信息资源价值认识不足,导致很多单位在裁员时,都会首先将档案管理人员撤掉,导致档案管理部门无法发挥出自身的作用,只能勉强维持基本档案管理工作。

少数企业没有认识到档案在信息化时代的实用价值,认为档案管理工作只是收集过时的文件材料,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去管理,出不了政绩,是得不偿失的徒劳,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三是缺乏主观能动性。重形式轻内容,重晋级轻效能,晋升档案管理级别大多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考评,没有真正从对历史负责、对企业负责的高度去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1.2 档案资料收纳不齐,信息不完整

企业在进行档案管理时,大部分都处于被动收集档案信息资源的情况,严重缺乏主动性,这一问题给我国档案管理工作开展造成了严重阻碍。被动收集档案信息资源的方式,也会导致很多信息资源不全面,导致部分档案信息资源出现丢失情况,给我国档案管理工作造成的影响非常大。很多企业的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档案信息资源收集时,没有规范的档案信息资源收缴规定,很多有价值的档案信息没有及时上交到档案管理部门,成为专业人士、各个部门手中的私存资料,这部分档案信息资源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出现散失的情况,在专业人员手中的资料,随着职员调动也会被全部带走,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甚至很多原本属于企业的知识产权也随之被带走,严重阻碍企业档案发展。

1.3 管理方式、手段落后

现在我国的档案发展水平并不是非常高,导致很多企业在进行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时,采用的仍就是传统的档案管理方法,采用手工的方式管理档案,很多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都没有达到企业发展的要求,档案管理软件没有发挥出自身的价值,严重降低了企业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的水平。

1.4 档案内容结构发生变化

国有企业与公司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也反映在档案管理中,企业在进行档案管理时,更重视不同参股者的档案信息资料,公司主要参股人的档案资料更是档案信息资源收集的重点,提高公司参股者档案信息资源的完整性,是保障公司参股者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如果公司档案部门不健全的话,那么参股者对公司的信任度也会随之降低。

1.5 声像档案收集困难,资料匮乏

现在我国很多公司在进行档案信息资源收集时,都出现了缺乏声像档案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公司不重视声像档案收集导致的,很多企业的声像收集设备过于陈旧,但是由于资金紧张或重视不足等原因,导致声像档案无法发挥出最大的价值。声像档案本身就存在资料收集 非常困难的情况,需要各个部门共同努力,在进行工程施工、索赔等环节中,声像档案发挥的作用非常大。

2 提高企业档案管理水平的措施

2.1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企业在进行档案管理时,要充分认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站在科学和企业的角度开展档案管理工作,以提高档案管理的质量,将档案部门的重要性提高到与其他部门等同的高度,关心支持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企业档案管理涉及生产活动和党、政、群等各个部门,应由一位副厂长(副经理)分工领导,并且列入企业领导议事日常,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人政绩的一部分。任何一项工作,只有自上而下的重视起来,才能有所建树。

2.2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档案管理人员首先要具有档案管理的专业知识与素质,且热爱档案工作。其次,要提高业务素质。要具备一定的文牍水平和研究能力,善于剖析资料的价值,懂得哪些资料该收,哪些不该收。要具备掌握和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的能力,把材料分门别类地整理好,利用档案管理软件进行处理,及时快捷地输入电脑,以便于检索。积极参与档案管理专业人员理论研讨会,通过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促进各企业档案管理与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应有计划地委派档案管理人员参加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种研修培训活动,从更宽广的领域提高并强化他们的理论素质。在岗位调整时,尽量调整较少档案管理员,确保该队伍的专业性。

2.3 搞好档案收集工作,保证有价资料完整

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档案产权管理制度,重视档案收集工作,保障企业知识产权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重视信息资源的积累,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对档案进行归档处理,制定严格档案归档制度,约束没有及时上交档案的个人和相关部门。企业只有掌握了大量的原始凭证,才能有效地保护法人和股东的利益。

2.4 完善规章制度,实现科学管理

实行档案综合管理后,企业专门档案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检索和提供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使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企业档案在生产经营、产品设计、开发等工作中起着重要的凭证作用。同时积极引导企业运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实行档案的自动编目、自动检索、自动统计,并按照不同要求,编制出全宗目录、分类目录、目录索引等,达到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这样档案工作者可以从繁重的手工劳动中解脱出来,档案工作者有更多的时间从事档案的编研工作和学习新的理论知识,使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达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一种良性循环的状态。

05
2023-10
 
合肥企业档案数字化管理,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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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加强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确保档案数字化过程中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2各级各类档案馆、室等档案部门(以下简称“档案部门”)开展档案数字化外包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数字化服务机构”)承担档案数字化外包服务,应遵循本《规范》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挡案部门自行开展档案数字化时,可参照本《规范》实施安全管理。

1.3本《规范》所称数字化外包档案指非涉密档案,涉密档案数字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应用确保档案安全的技术手段,建立权责明确、覆盖档案数字化全过程的岗位责任制,对档案数字化全过程实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

2.档案部门的安全管理

2.1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的档案数字化外包管理组织,明确档案数字化管理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

2.2根据档案数字化总体规划,确定数字化外包档案的范围,提出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指标。

2.3提出档案数字化外包招标文件中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协助制定招标文件,审定合同。

2.4对数字化服务机构的相关资质、业绩、人员、设备和加工软件等进行考察,并了解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具有与数字化加工相关涉密资质的数字化服务机构。

2.5建立档案数字化安全保密制度,与数字化服务机构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并对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

2.6制订档案实体交接、数字化加工过程管理、数字化成果验收与交接、存储介质管理、档案实体保护等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

2.7建立档案数字化外包项目管理档案,记录档案部门和数字化服务机构实施档案数字化外包项目的全过程。

2.8建立监管机制,对数字化服务机构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档案实体受损、丢失,杜绝数字化服务机构擅自复制、留存、使用档案信息的行为。

3.数字化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

3.1数字化服务机构必须具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业务范围必须包括档案数字化加工或数据处理类项目。

3.2数字化服务机构的法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股东及工作人员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3数字化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必要时提供政审材料。

3.4数字化服务机构必须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要求的劳动合同。

3.5数字化服务机构的人员数量与素质、技术与管理水平、设施与设备状况能够满足拟承担项目的要求。

3.6数字化服务机构必须制订并执行数字化安全保密制度,制订并执行档案实体交接、数字化加工过程管理、数宇化成果验收与交接、存储介质管理、档案实体保护等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3.7数字化服务机构应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安全保密工作。

3.8数字化服务机构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和必要的上岗培训,并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工作人员不得阅读、摘抄、外泄档案内容和其他安全保密责任、义务。安全保密协议应报送档案部门备案。

3.9数字化服务机构必须积极支持、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保密检查。

4.数字化场所的安全管理

4.1数字化加工场所一般设在档案部门独立、可封闭的建筑内。

4.2数字化加工场所应符合防盗、防火、防尘、防水、防潮、防高温、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管理要求。

4.3数字化加工场所应配备满足安全管理需要的视频监控设备,确保档案暂存处、数字化加工工位、服务器、数据导出端及门窗等无监控死角;视频监控系统应由档案部门专人负责,数字化加工场所设于档案部门之外的,档案部门应定期检查视频监控系统,数字化服务机构应将视频监控数据移交档案部门保存;视频监控数据自产生之日起保存不少于6个月;档案部门应定期对视频监控数据进行回放检查,在删除视频监控数据之前,要留存视频回放安全检查记录。

4.4数字化加工场所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并满足工作需要的档案装具,用于分别存放待数字化处理和已数字化处理的档案。

4.5数字化加工场所须封断所有档案数字化加工设备的无线网络功能,并定期进行相关检测。

4.6数字化工作人员存放随身物品要有专用储物箱柜,并与档案装具分区放置;数字化加工场所不得有非工作需要的私人物品,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手机、录音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各类电子设备和各类移动存储介质;严禁擅自将数字化加工场所内的物品带离现场。

4.7工作人员要挂牌上岗,接受身份核查登记和安全检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数字化加工场所。

4.8工作人员不得在数字化加工场所内从事与数字化无关的活动,严禁在数字化加工区内喝水、进食、吸烟等,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数字化加工场所。

4.9档案部门和数字化服务机构应指定有关人员经常对数字化加工场所进行巡查,确保有关数字化加工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得到切实贯彻和执行。

5.数字化加工设备、网络环境与数据载体的安全管理

5.1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建议使用档案部门提供的相关设备,使用数字化服务机构设备的,档案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5.2档案数字化加工使用的计算机、扫描仪等设备,必须采用技术手段或专业物理设备封闭所有不必要的信息输出装置或端口,如USB接口、红外线、蓝牙、SCSI接口、光驱接口等,封闭的装置或端口要定期进行检查。

5.3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推荐使用国产设备并使用正版软件。数字安全与网络临近软硬件必须使用通过国家安全认证的国产品牌产品。除必要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加工软件和第三方安全管理软件外,档案数字化加工计算机不允许安装任何与加工无关的软件。

5.4档案数字化加工网络要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禁止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设备。

5.5档案数字化加工网络环境中应配备具有权限管理、设备管理、端口管理、日志管理和安全审计等功能的数字化加工安全保护系统,准确记录授权用户的访问行为、设备接入和电子档案信息流向等信息。

5.6档案数字化加工系统应具备流程定义、任务分配、过程跟踪、质量检测、成品制作、数据验收、数据备份管理等功能,并分别设置管理员、保密员、审计员,实行“三员分离”。

5.7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建议由档案部门提供计算机等设备的硬盘、移动存储介质以及无法确保数据可靠清除的设备,并逐一进行检查、登记。数字化工作完成后,这些设备必须交由档案部门统一保管或销毁,严禁擅自带走。

5.8用于档案数字化加工的设备和存储介质严禁与其他设备和存储介质交叉使用,非数字化专用的设备和存储介质严禁带入数字化加工场所。

5.9档案数字化过程中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和刻录设备应由档案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档案数字化成果的拷贝和刻录应相对集中。档案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移动存储介质数量的清点,数字化服务机构完成拷贝或刻录的数据介质(包括损坏的数据介质)应及时交接给档案部门指定的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

5.10档案数字化设备和存储介质不得擅自送外维修,必须送外维修的应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由档案部门人员现场监督。

5.11处理尚未开放档案的信息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秘密载体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六.档案实体的安全管理

6.1档案部门要对拟数字化的档案进行涉密性、完整性、有序性及档案实体与目录的一致性检查。涉密档案要予以筛除,档案实体破损、残缺的要进行登记与处理,档案实体与文件目录不对应的要进行必要的记录或标示。

6.2档案部门人员应按照工作计划分批调档,并与数字化服务机构的档案接收人员进行清点、核对,双方确认准确无误后填写档案交接清单一式两份,注明交接档案的内容、数量、状况、交接时间和经办人等。

6.3档案数字化加工不得损毁档案,出现档案损毁的,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进行修复和登记。需要拆装档案时,应尽可能地保持档案原貌。

6.4档案数字化过程中要建立档案流程单,流程单包括档号、加工工序、设备编号、数量、经手人、加工时间等,数字化加工过程中档案流程单应与档案实体同步流转。

6.5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发现有涉密标识且无解密标识的档案,数字化外包服务机构应停止该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在登记目录后立即将档案移交档案部门。

6.6正在进行数字化加工的档案必须每天入库(柜),不得在加工工位上留存过夜。

6.7数字化档案要专人专柜保管,数字化加工完毕的档案要及时归还入库。对于离库时间较长或有虫霉隐患的档案,应进行消毒杀虫处理。

7.档案数字化成果移交接收与设备处理的安全管理

7.1档案数字化任务完成后,档案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对向档案部门移交的数字化加工介质(如存储介质、移动介质、备份介质等)、加工监控视频回放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实体出入库交接记录、加工人员变更记录等进行安全保密专项验收;凡未开展安全保密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项目进行总体验收。

7.2档案数字化成果必须通过完整性、准确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检测,检测合格后双方办理数据交接手续。

7.3档案数字化任务完成后,数字化服务机构应会同档案部门拆除其自带加工设备中的硬盘等存储介质,并将其与数字化过程中使用过的其他移动存储介质一起移交给档案部门,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7.4档案数字化任务完成后,档案部门必须组织专业人员对数字化服务机构所用的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其设备中无信息留存。凡存有信息的,必须作清除信息的安全处理。


03
2023-10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资料档案整理过程,合肥档案外包服务
点击量:47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 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 归档、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审计档案,或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范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业务性质和审计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审计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损毁、遗失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档案利用制度,规范审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档案负有保密义务,一般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手续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不予提供。

第三章 权属与处置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所有权归属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依法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存续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解散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根据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管理,或由其中一方统一管理,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交由总所管理,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因组织形式转制而注销,并新设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转制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由新设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分别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审计档案的保管要求、保管期限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终止或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时将审计档案的处置和管理情况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协议复印件。

第四章 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所属部门(以下统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对保管期满的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

经鉴定后,确需继续保存的审计档案应重新确定保管期限;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销毁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销毁电子审计档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派员监销。

第二十五条 审计档案销毁决议或类似决议、审批文书和销毁清册(含销毁人、监销人签名等)应当长期保存。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审计档案管理,不断提高审计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能。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审计业务资料,应当采用有效的存储格式和存储介质归档保存,建立健全防篡改机制,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电子审计档案备份管理制度,定期对电子审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可读取状况等进行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转所执业的,离所前应当办理完结审计业务资料交接手续,不得将属于原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至新所。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损毁、篡改、伪造审计档案,禁止任何个人将审计档案据为己有或委托个人私存审计档案。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或依法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违反国家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02
2023-10
 
档案数字化过程纸质档案的保护工作,合肥档案保护整理档案外包
点击量:474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档案数量的逐年递增,在数以万计的传统档案库中想要准确而迅速地找出自己所需要的档案简直像大海捞针。而在科学与新技术更替日新月异的时期,档案数字化的建设也亟待更为广泛地推广。传统档案包含有纸质、声像、实物等各种介质的档案,而数字化档案则通过利用新技术——如计算机、扫描技术和多媒体等技术手段,把最初的那些档案资源转化为计算机网络中可以存储的、数字化、电子化的档案信息。再通过为其详细地编排目录、摘要、索引等方法管理电子档案,从而为档案查询、检索和利用提供数字化服务。它的整个操作流程主要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最终可储备形成一个系统的档案信息库,以便能为人们及时提供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档案数字化如何保护档案的原有模样

一、为何需要进行档案数字化建设

档案是在人们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它在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中也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传统的档案信息一般还是以纸质文档为主,放置在档案室里面,查找调用起来非常费时。而数字档案在对原档案文件进行扫描以后,可以迅速方便地把信息录入到计算机数据库中,用网络存储档案信息,检索快捷方便,实时同步备份,存储空間小,维护方便安全,还能借助计算机的网络化特点从而更为便利地为全单位、区域、全国甚至全世界所利用。处在网络信息化社会的档案事业,也将朝着多元化、先进化、开放化的方向发展,档案数字化建设乃是大势所趋。

档案数字化建设的作用,档案数字化对档案的先进管理、使用和传播都具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档案数字化保护档案原有的模样。

1.电子化处理。从人类历史文明角度来说,档案是具有价值的历史文献,而传统的档案存储方式主要以纸质、缩微胶片和照片音像等形式存在,由于其载体本身的固有性质容易对档案原件造成损坏甚至丢失,保存安全系数不高。但将其电子化处理后,经由计算机网络进行保存,一方面既可以代替原档案使用,又可以最大程度延长其保存时间。

2.数字化备份保存。对那些重要的需要长期或永久保存的档案,可以采用现在极为流行的数据备份的方法,进行云储存或储存多份的方式备份保存。

3.图像处理技术。恢复原档案材料中容易模糊褪变的文字部分,以及对污损残缺照片档案的修复。档案经过计算机扫描以后,可以形成数字影像,再利用现代化的图像处理技术,从而对其中的部分模糊褪变字迹进行恢复。

(二)档案数字化能够使原档案在更大的范围中得到利用、甚至改变其使用方式。

1.打破“孤本”限制。不再拘泥于传统纸质档案的“一份一地”,也免去了档案复制转移的繁琐程序,一份档案可以同时提供给多个需要的人使用,覆盖面和社会化程度扩大,有效地实现了资源共享。

2.在不同地域之间的传输、不同时间空间的调阅成为可能。不同形式的档案文件可以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进行不同地域之间的传输,以此来扩大档案的利用空间,同时也缩短档案的传送时间、节约传送费用。

3.提高档案查询、检索速度。利用计算机所具有的高速检索功能和高科技的处理能力,短时间内它能从海量的数据中迅速准确地找到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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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
 
签约快讯:鸿博匡易签约安徽省再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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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再贷款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由安徽省投资集团发起设立,注册资本20亿元。省再贷款公司为安徽唯一、全国第五家省级再贷款公司,现为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副会长单位。

  成立以来,省再贷款公司组建了高素质的经营管理团队,立足政府金融、科技金融、公司金融和消费金融四大功能定位,以丰富的产品体系和快速高效的服务,创新投贷联动业务模式,累计向全省7000多户中小微企业投近500亿元信贷资金,为实体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在安徽省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树立了“安徽再贷款”的良好品牌形象。

  展望未来,省再贷款公司将继续秉承“严控风险、不误商机”的经营理念,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辐射带动作用,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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