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既是历史的真实底稿,也是时代的同行旅人——它连接过往、当下与未来,凝聚着文明演进的印记。2026年6月9日,是第19个国际档案日,今年的主题是“档案与时代同行”。值此之际,让我们共同学习档案知识,感受档案与时代同行的力量吧!

值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新馆开馆之际,向你们表示热烈的祝贺!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希望你们以此为新起点,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档案法,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特别是要把蕴含党的初心使命的红色档案保管好、利用好,把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史记录好、留存好,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

——2021年7月6日

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什么是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新《档案法》修订实施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档案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档案法》是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96年7月、2016年11月先后两次进行修订。此次《档案法》修订是我国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是档案工作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新《档案法》由原来的六章二十七条修订为八章五十三条,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章,内容上更加充实完善。

新《档案法》立法原意

坚持档案工作的政治定位。新修订《档案法》旗帜鲜明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写入法律,从根本上回答了档案“为谁而管、为谁所用”的问题,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档案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有利于机构改革后充分发挥党管档案工作的体制优势,做到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确保档案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坚持档案工作的人民立场。新修订《档案法》秉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档案事业发展成果的价值取向,在扩大档案开放方面迈出了重大步伐。对缩短档案开放期限、扩大开放主体、拓宽开放渠道和方式以及对不按规定开放的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规定。

坚持档案工作的安全底线。新修订《档案法》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从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风险和应急管理、明确安全隐患整改责任等角度进行了规范,为确保档案安全,服务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了更为系统性的制度安排。

新《档案法》条文学习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十四条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七条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第二十一条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三条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段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