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的保管期限主要分为三种,划分的核心依据是档案的利用价值。为了方便管理,通常将档案划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其中定期又分为30年和10年。
一、档案保管的三种期限
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自2006年12月18日起,档案保管期限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永久
定义:无限期地保存下去。
适用对象: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单位、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例如:本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文件;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主要业务工作的年度计划及总结;干部任免文件;重要的合同协议等。
定期(30年)
定义:保存30年后,经鉴定可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
适用对象:反映本单位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单位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例如:一般性的专题报告、半年的工作计划与总结;一般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下级单位报送的重要年度报告等。
定期(10年)
定义:保存10年后,经鉴定可销毁。
适用对象:在一段时间内对本单位工作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例如:本单位的季度、月份工作计划与总结;一般性的会议记录;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一般性合同;下级单位报送的年度以下总结、统计报表等。
二、如何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划分保管期限通常遵循“以我为主”的原则,即主要依据档案内容与本单位主要职能和日常工作的关联程度。具体操作可以参照以下几个步骤和标准:
1. 判断文件是否属于归档范围
并非所有文件都需要归档。只有完成使命、并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才进入归档程序。例如,重份文件、事务性临时通知、未经签发的草稿等,通常不列入归档范围。
2. 分析文件的价值(核心依据)
这是划分期限最关键的一步,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是谁:是上级单位、本单位还是下级单位?
本单位制发的文件:价值较高。重要的(如决议、命令、条例)划为永久,一般的(如季度计划、普通函件)划为定期。
上级单位文件:如果是针对本单位的批复、任免通知,属永久;普发的、需要参照执行的,通常划为30年或10年。
下级单位文件:报送的重要报告、备案材料,视重要程度划为10年或30年;一般的报送简报、月度统计,通常划为10年。
内容重要程度:
涉及核心职能:如涉及单位成立、人事任免、重大业务、资产产权等,价值高,倾向永久。
涉及常规事务:如日常行政事务、一般性往来函件,价值中等,倾向定期(10年或30年)。
涉及事务性工作:如会议通知、节假日安排,价值低,可不归档或短期保存(10年)。
唯一性:该文件是否在其他地方有备份?
如果是本单位独有的原始文件,如内部会议记录、原始调查表,即使内容看似一般,保管期限也应适当延长。
3. 参考通用的《保管期限表》
每个行业或单位通常都有依据国家规定制定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例如: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文件:永久。
年度统计报表:永久。
一般性事务性通知、便函:10年。
涉及房产、基建项目的文件:通常随项目本身,按“基建档案”保管,一般不低于30年或永久。
4. 实操中的“两分法”技巧
在基层档案整理中,可以简化为以下思路:
第一步:挑出永久。 凡是涉及本单位“人、财、物、权、责”的根本性文件(章程、任命、年报、重大项目、产权证明),直接定为永久。
第二步:区分定期。 剩下的文件,看其对未来工作的查考价值:
如果3-5年内可能还会查考(如季度考核、普通合同履行完毕),定为10年。
如果10-20年内可能还有法律或行政上的查考价值(如重要业务协议、专项调研报告),定为30年。
总结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拿捏不准的档案,可以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倾向于划入更长的保管期限,以保留更多历史信息。